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12-17
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容易对“侦查权”、“调查权”、“调查取证权”等概念产生混淆。法律上如何区分?
一、“调查权”与“调查权”的区别
本来,调查和调查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调查本身由一系列调查活动组成。但就法律概念而言,“侦查权”与“调查权”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用语。
在侦查概念的界定中,将“专项调查工作”改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并将“调查”一词专属于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的调查性质与侦查机关的调查性质不同。因此,监察机关的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调查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自然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这意味着,“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工作与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因法律用语的使用不同而存在本质区别。
1.“侦查权”是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和有关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侦查权”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的专门性强制性工作和措施。它由调查、检索、传唤、拘留、拘留、逮捕、扣押、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动组成。
2.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设立的,履行监察职责,但与传统的刑事侦查非常相似。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实质上借鉴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典型的司法权特征。
监事会是国家电力机构设立的监督机构。它是一个反腐败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它与公安、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性质不同。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明确了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询问、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措施。在监察法列出的各种“调查措施”中,留置是因为其严厉性。一种观点认为留置本质上是调查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留置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没有本质区别,其性质应属于强制措施。
2.“调查取证权”是指为了解事实真相而进行询问、收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
1.对于刑事案件,司法机关的“侦查权”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取证调查取证,是刑事案件。具体体现为调查取证权。
2.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采用一定方法,对行政违法案件的时间、地点、事实、情况、责任人、危害结果和影响等进行核实,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3.民事诉讼调查取证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事实、了解情况,对有关人或者物进行有关调查,收集证明所主张事实所需证据的权利。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提出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诉讼请求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既然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应该赋予当事人调查的权利。当事人自提出申诉之日起,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外遇调查-今日解读:区分“侦查权”“调查权”“调查取证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立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2)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的权利,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因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法院规定了帮助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律义务。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必须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材料。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院必须从实质到程序上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否则可能会导致程序错误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