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12-18
我之前讲过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今天我要讲三个重要且常用的“证据规则”。
一、物证鉴定规则
真实性是识别证据真实性的过程。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以及收集、提取、保存过程必须由证据当事人证明。
真伪是物证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
物证的真实性要求从两个方面进行鉴定:一是法庭出示的物证与举证方主张的物证的同一性;二是物证的真实性。二是对法庭提交的物证记载内容的认定以及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信息的身份判断。
1、真伪方法
(1)一般认证方法。例如,对特定对象的认证是身份识别;对某类物品的证据的真伪称为“监管链证明”,它是从提取到法庭出示的完整过程的演示。
(二)证据“外部载体”的认定方式,采用书面证据(如检查记录、搜查记录、扣押清单等)核查与鉴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证据“内部载体”的认定方式采用书面证据(如提取笔录、封存照片或全程录像等)验证与鉴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 无法鉴定物证的排除规则
第一,来源不明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证据“内部载体”的真实性存疑且无法纠正或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送检的材料、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而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依据该材料、样品提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口头证据核实规则
所谓“证实”,是指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完全重叠或者部分重叠,从而使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
1、验证规则可以作为判断证明力的依据。
与“确认”相对应的是“孤立的证据”。孤立的证据很难证明任何案件的事实。
证据相互印证是证据事实可靠性的保证。这种确认可以发生在两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中,也可以发生在多个证据对某一证据的印证中。它不仅适用于口头证据,而且普遍适用于对所有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甚至被用作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具有内在联系、指向同一事实、能够合理消除矛盾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被告人审前供述一致,在庭审过程中反悔的,如果被告人不能解释反悔的原因,或者其辩护与整个案件的证据不符,且审前供述与整个案件的证据不符,法官可以采信审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被告人审前供述和辩护存在“重复”的侦探调查事务所-“信息共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基础理论(二):证据规则,庭审中认罪认罚,且庭审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庭审中的供述可以采信;如果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变化,审前供述不予采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审前供述也不能采信。
综上所述,审前供述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这是法官采信的前提。
3. 证人证言的证实
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的,证人能够对其“反证言”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法官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如果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相互矛盾,法官不能将庭前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不能排除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它。
案例:刘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张三和李四曾在派出所担任辅警,但半年前辞职了。一日,二人在街上闲逛东莞正规婚外情调查,见王五形迹可疑,便上前审问。王五害怕了,就承认自己是吸毒者,刚刚从刘那里买了一克毒品。还表示愿意“立功”,帮助抓捕刘。
张三和李四因为曾与警方一起处理过毒品案件,一时兴起想要“调查”一个案件。于是让王五给刘打电话,约他在某个地方见面。随后,三人便赶往约定的地点。张三和李四自称是警察,抓获了刘某,并声称从刘某身上搜出了六包毒品。
随后,三人打车将刘某送往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张三、李四将刘某交给了民警赵刘。那时天已经黑了。赵刘将六包毒品放在汽车引擎盖上,打开手机手电筒模式,用手电筒照向刘某,指着六包涉案物品,对刘某询问:“把事情办好”属于你的?”问了几遍,刘说:“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