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12-22
【案件】
邓先生与李女士青梅竹马,婚后育有一女。他们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为夫妇俩,法定代表人为邓先生。公司一开始举步维艰,但夫妻俩共同努力,五年后终于扭亏为盈。该公司正在招聘办公室文员以扩大业务。通过别人的介绍,张女士进入公司上班。
自从张女士来公司上班后,邓先生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后,他和张女士在另一个小区结为夫妻。他们共同生活了很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儿子。街坊邻里的人都知道这对“夫妻”。
邓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伤心得一夜之间头发都快掉光了。为了女儿,李女士打算与丈夫协商解决,却遭到了邓先生和张女士的辱骂。无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邓先生涉嫌重婚。但她听人说,很多类似案件的过错方很难被法院定为“重婚”,这让她焦急万分。
(文中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作为雇员的配偶同居被视为重婚。
北京一位律师表示,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对邓先生与张女士的非法同居行为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取证,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婚姻登记》生效后, 《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有配偶者与他人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应定罪并以重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犯重婚罪必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现有婚姻关系尚未终止,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现有婚姻关系尚未终止,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是指邻居、亲戚、朋友认为他们是夫妻或称对方为夫妻。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某犯重婚罪:第一,邓某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次怎样算是重婚 怎样取证,邓先生并未与李女士离婚,但同时又与张女士长期同居并生育了子女,这一点主观上是明确的。很明显有第三,邓先生与张小姐同居时,彼此以夫妻关系对待,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第四,邓先生与张小姐有客观事实。非法同居的事实违反了我国婚姻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原则。”
因此,法院经过全面客观审查,最终判决邓先生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无过错的妻子可以要求赔偿
何律师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在民事离婚案中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支持了她的物质损失请求。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李女士东莞专业私家侦探,但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提供证据让法院判决重婚
如今,许多妻子抱怨丈夫将妇女带离家门私家侦探公司调查-如何证明自己重婚罪,与他人同居,生下私生子。然而,很少有人能发现配偶一方犯有“重婚”罪。何律师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总的原则是不理投诉、不理案件。公安机关不负责调查,只有受害人才能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那么如何为法院最终定罪“重婚”提供证据呢?何律师表示,主要是要证明邓先生与张女士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犯罪事实。
首先,李女士应向邓先生和张女士长期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报告情况。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为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在了解核实后向居委会报告。李女士提供了邓先生和张女士所住房间号的登记记录。
此外,何律师建议李女士向社区民警举报情况。了解核实情况后,民警进入该房屋执行暂住人口信息调查任务,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义务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前往邓先生、张女士住处调查核实。经询问发现,邓先生与张女士算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警方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册上。
李女士还向邻居询问了邓先生和张女士住在哪里,了解到邻居确实认为“他们是一对夫妇,在这里住了五年”。她还根据这一认识将谈话记录下来。
此外,李女士通过公司新员工了解到并确认了邓先生与张女士的关系,并收集了两人及儿子的相关照片。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邓先生犯有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并兼顾无过错方合法利益的原则。过错方邓先生应对李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归李女士所有。全部。
司法咨询
我国《婚姻》虽然对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但不够详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例如,李女士在本案离婚纠纷中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此外,与邓先生非法同居的张女士也有一定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根据案件情况,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方面的立法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