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配偶正处于哺乳期阶段的时候发生婚外情, 并且让第三方怀上了孕, 随后他同配偶以“情感出现矛盾”为由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结束之后的不到半年时间里, 该男子就再次结婚并生育了孩子。当女方得知这一真实情况后, 将对方告到法院去。
女方认为, 对方恶意地隐瞒了自己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这一过错事实, 导致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选择了协议离婚。这种情形不仅使得女方少分到了夫妻共同财产, 还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债务, 同时必须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因此, 女方向法院主张, 要求对方给自己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近这几天, 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法院的审理, 也经过了二审法院的审理, 最后这两个法院都认定了男方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的事情, 终审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的金额是1.5万元整。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 当事人刘某与江某都经历过两次婚姻, 两人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随后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时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到了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的这一天, 当时正处于哺乳期的刘某与江某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离婚协议, 该协议里面明确写明双方是因为性格方面的问题不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并且双方约定婚生的那个孩子由刘某单独负责抚养, 江某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抚养费, 同时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需要承担的债务也做好了分割处理, 不过在该协议的内容当中, 完全没有涉及到关于婚姻存在过错一方需要赔偿损害的相关事项内容。
在刘某与江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 刘某偶然间获取了一个消息。这个消息的内容显示, 江某其实在2023年的早期开始, 就在和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异性进行交往。不仅如此, 二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曾经发生性关系。
正是因为这段婚内关系, 导致了梁某某怀孕的结果。两人结束婚姻关系仅仅过去了半年时间, 到了2023年12月27日, 梁某某生下了一个足月的男婴。在相关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上, 这一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被登记为江某。
刘某拿着法院发给的调查去查东西, 这一查才发现自己之前的男人竟然在外面弄怀孕了还生下了孩子, 这种事算是婚姻里特别严重的错处。他当时就赶紧去找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把官司给打了起来。他心里想得很清楚, 那就是要求江某来赔他精神损失费, 数目是五万元这个数。
一审法院审理完这个案子之后认定, 江某在婚姻还在存续期间的时候, 违反了夫妻之间应该保持的忠实义务, 婚内出轨并且还致使第三者的身体怀孕了, 这是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破裂、最终把婚姻解体的一个重大的过错情况, 所以江某是这个婚姻里的大错的一方。
因为刘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候, 并没有明确地表示要放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个权利, 所以他就去索取赔偿的这个诉求既有合法的依据又有合理的根据。
综合考虑了案件里面存在的过错情节还有造成的损害后果这几个方面, 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的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斟酌决定让江某拿出一点钱来作为给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确定的金额是1.5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 双方都因为不服这个判决, 所以分别提起了上诉, 刘某提出意见说, 自己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 对男方在婚姻期间犯下的大错完全不清楚, 是江某故意把实际情况隐瞒了起来, 从而使得她在信息掌握得不公平的条件下, 被迫签下了内容不平等的离婚协议, 这造成了她分得的财产变少了, 承担的债务却增多了, 而且还要一个人独自担负起抚养女儿的全部责任与压力。
男方在女方分娩之后, 正处于身体和精神最薄弱的哺乳期阶段, 却做出了背叛家庭的出轨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主观上的恶意程度非常深重, 而且还造成了持续时间很长的精神创伤, 关于本案所判决的一万五千元赔偿金额被认定为明显偏低, 因此提出改判的请求,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支持我方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五万元索赔金的诉求。
江某否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说法, 他辩称, 没有亲子鉴定这一手段, 就无法证实孩子是其亲生, 婚姻内部的行为仅仅属于普通道德层面的交往过错, 这种情形并不构成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 并且双方是经过自愿协商才达成离婚意愿的, 江某认为自己在婚姻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况, 应当被归类为道德范畴的问题, 既不存在重婚行为, 也与他人保持同居生活的状态无关, 更未发生遗弃家庭家庭成员的现象, 因此不具备构成重大过错的条件。
本案并未存在重大的过错情形, 仅仅发生了较为轻微的损害行为, 因此一万一千元人民币的赔偿额度被认为偏高, 我方正式请求驳回刘某发起的全部诉讼诉求, 并确定第一审以及第二审的相关诉讼花费由刘某负责承担。
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的过程中, 法院查明了这样一件事情, 那就是江某在一审判决之前的庭审环节里, 已经承认了自己在外有情人, 还给第三者怀上了孩子的事实, 可是在二审阶段, 他并没有拿出任何能证明他自己之前说得不对的证据来推翻自己的说法, 法院是把孩子的出生前的孕周长短, 还有两个人交往的时间以及生育的时间顺序, 再加上那个出生医学证明这样的各种材料放在一起看的, 这些材料拼凑起来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 这个链条的完整程度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里那种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所以说能够确认江某确实存在在婚姻期间犯的严重过错这一事实。
法院认定一审1.5万元的裁量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缺乏充分依据。因此, 该主张未获支持。最终, 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同时维持了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责分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